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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雷飞飞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优秀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核心律师。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傅家坡汽车客运站旁400米,中南路路口中建三局大楼10楼全层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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