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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作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原、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楼的上下邻居,均为同幢单元楼的房屋权利人。现被告将其所有的X室房屋租借他人,开设公司进行办公、商务活动,且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了房屋用途,事实清楚。被告的“住改商”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也严重干扰和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如办公人员的增多,造成小区公用设施使用的紧张、人员进出频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住改商”往往带来公共设施损耗显著加大、物业服务成本明显增加,在物业费总额并未提高的情况下,其他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势必有所降低,这对其他业主在物业费交纳问题上有失公平。原告现要求被告将X室恢复为居住用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恢复为原有的居住用途。